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实训设备及物品的管理,提高实训设备的使用效率,减少浪费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实训设备的管理,应充分挖掘现有设备的潜力,加强维护维修,功能开发,改造升级,延长工作寿命。要建立健全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,做到合理使用,资源共享。
第三条 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制度。有专人负责管理物品,做到制度化、规范化、科学化管理,减少浪费,杜绝公物私化。
第四条 建立健全实训设备资料档案,实行计算机管理,分级、分类管理的办法。
第五条 一般设备的借用和借出要有严格登记手续。
第六条 加强实训设备维护保养工作,定期校验和检修,做到坚持制度,责任到人。实训室人员要做到熟练使用和维护设备,使设备保持完好可用状态。
第七条 加强实训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管理,规范实训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制度,提高实训材料、低值易耗品利用率。建立严格的实训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管理责任制,对实训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的保管、领用、回收等设定专人负责,做到验收严肃认真,进出手续清楚,帐目记载及时,定期核对检查,保持帐物相符。
第八条 加强实训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管理,对库存物品的保管做到规范化管理。严防物品的损坏、变质、丢失,若有丢失、损坏,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。
第九条 对于贵重物品实行集中保管,定期进行检查。
第十条 实训材料、低值易耗品应有专门存放地分类存放。
第十一条 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、安全和教学、科研的顺利开展,切实防止实训设备损坏和丢失。
第十二条 因违章造成大恶性事故以及擅自将物资器材携出实训场所挪作私用、变卖或送予他人者,均属违法行为,情节严、损失巨大者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十三条 违规造成设施设备的损坏,已不能修复使用者,按当前市场价扣除折旧部分赔偿;能修复使用,并不影响其整体性能及精度者,赔偿修理费用;虽能修复使用,但影响整体性能及精度者,应赔偿修理费和部分损失费。
第十四条 免于赔偿:
1.保管工作中,纯属正常的损耗或盘亏;
2.在本人已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,发生的被盗,并有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证明。
第十五条 损坏、遗失设施设备情况发生后,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或管理人报告并据实登记损失情况、查明原因,提出处理意见。
第十六条 赔偿金额处理意见及审批权限:损失价值在一百元以内,由实训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;一百元以上由院分管实训室工作的领导提出处理意见。